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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民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1696号原告:张某,农民,磁县白土镇青碗窑村。委托代理人:宋金东,磁县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农民,观台镇磁县六合工业有限公司家属楼1单元1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石永军审 判 员  齐鸿敏人民陪审员  孙玉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董春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