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民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1696号原告:张某,农民,磁县白土镇青碗窑村。委托代理人:宋金东,磁县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农民,观台镇磁县六合工业有限公司家属楼1单元1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石永军审 判 员 齐鸿敏人民陪审员 孙玉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董春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