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陆文彬寻衅滋事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文彬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787号罪犯陆文彬,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壮族,广西田林县人,小学文化,原住田林县。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丰刑初字第13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文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陆文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陆文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65.3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文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文彬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