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泽学、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泽学,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2038号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刚,系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鹏,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15日。系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岳豪,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泽学,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24日。被告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泽学、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青 勇代理审判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赵志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何 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