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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行终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朱希扬行政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希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终54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朱希扬,男,汉族,1939年6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上诉人朱希扬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行初254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朱希扬上诉称,上诉人的两个诉讼请求,符合起诉条件,本案应当立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希扬在一份起诉状中载明了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一是判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受理上诉人及邓隆英要求恢复到“四合一”农转非、享受“四合一”社保待遇、补足差额的请求;二是撤销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南迎府文[2012]124号《南岸区迎龙镇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石梯子村、蹇家边村、双谷村征地农转非手续的请示》。两个诉讼请求系基于不同的事由提出,被告应为两个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分别起诉。一审法院已向上诉人进行了释明,上诉人仍坚持起诉,一审裁定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乐佳代理审判员  叶 静代理审判员  唐昭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谭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