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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5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萧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152号原告萧某,女,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萧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萧某以“已与被告庭前和好生活”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萧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萧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萧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重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燕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