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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肖和平与李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和平,李长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1333号原告肖和平,男。被告李长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和平与被告李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和平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和平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和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和平承担。审判员  黄丽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欧阳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