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俊与被告胡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2062号原告王俊,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胡杰,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与被告胡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胜 利审 判 员 梁 中 和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瑞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