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蔡则奇与朱士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则奇,朱士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1957号原告蔡则奇。被告朱士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则齐诉被告朱士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则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立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晓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