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胜秋与熊明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秋,熊明伟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961号原告杨胜秋。被告熊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胜秋诉被告熊明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胜秋于2015年9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胜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元,依法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杨胜秋负担。审判员 丁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兴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