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636号原告常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来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代审判员 叶培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郭秀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