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于志勇与仇志深、仇丽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志勇,仇志深,仇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00146号申请人于志勇。被执行人仇志深。被执行人仇丽华。申请人于志勇与被执行人仇志深、仇丽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4)井民一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4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34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池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