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3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罗勇与徐琴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3218号原告罗某,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都江堰市。被告徐某某,女,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都江堰市。本院受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罗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先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唐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