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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3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罗勇与徐琴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3218号原告罗某,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都江堰市。被告徐某某,女,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都江堰市。本院受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罗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先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唐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