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478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周然,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陶家平人民陪审员 张志立人民陪审员 郭家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丁 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