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958号原告陆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陆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转娥以诉讼请求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海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伊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