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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958号原告陆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陆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转娥以诉讼请求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海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伊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