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文军与南皮悦庆酒店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军,南皮悦庆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787号原告张文军。委托代理人张宁,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皮悦庆酒店有限公司,地址南皮县北外环路与迎宾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孙文聪,该公司董事长。管理人委托代理人董辉,北京市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文军与被告南皮悦庆酒店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文军诉称,原告与被告自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先后订立借款合同四份,借款额共计4400000元。现被告申请了破产,原告得知后及时向被告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但被告破产管理人只对2350000元债权进行了确认。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债权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且证据确实充分,所以被告对原告部分的债权确认是错误的。因此具状起诉,请求确认原告债权20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南皮悦庆酒店有限公司辩称,诉讼主体存在问题。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再确认”和“确认”不是一个概念。原告主张要求再确认2050000元的债权没有事实依据,被告根据原告申报债权递交的证据材料、打款证明及调取孙悦庆的公安笔录综合确认2350000元的债权与事实相符。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12月21日至2013年1月8日分七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借款4105000元,被告分别于2012年12月21日至2013年1月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和借款合同四份,共计借款4400000元。被告主张虽为原告出具了4400000元的借条,但原告实际给付4105000元,原告对被告主张不认可。提交了三联单四份,证明向沧州市兴宇商贸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转借给被告,合计借款4400000元。被告述称自2012年12月30日分五次通过转账方式返还原告借款940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对账明细单、单笔转账单、借款合同、借条、三联单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借款,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借款4105000元,证据充分,应予以认定。被告主张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940000元,证据充分,应予以确认。其中原告主张被告欠借款295000元,提供了三联单为证,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采信。故被告尚欠原告借款3165000元(4105000元-940000元=31650000元)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张文军债权为3165000元(含破产管理人已确认的债权235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金龙审判员 李延祥陪审员 昝立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温雅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