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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谢素燕与全会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素燕,全会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1007号原告谢素燕,女,195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王璐(系原告谢素燕的女儿),住同原告谢素燕。被告全会新,女,1963年4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长治市。原告谢素燕诉被告全会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素燕的委托代理人王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全会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素燕诉称,2011年7月5日,被告全会新向原告谢素燕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每月5日支付利息月息2%。同年8月4日,被告全会新又以月息2%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分别于7月5日、8月4日分别汇了30万元至被告全会新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后原告需10万元急用,被告全会新返还10万元给原告,尚欠50万元。2013年9月5日,被告全会新就该50万元向原告续借三年,并出具书面借条。2014年9月起,被告全会新未向原告支付利息。据原告了解,被告全会新身负多起债务,其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苗圃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之前简称苗圃路房屋)已于2014年6月30日因债务纠纷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司法查封,且该房产已被重复抵押。自2014年9月以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利息未果,其原先经营的图文印刷厂亦已歇业,原告联系被告非常困难。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全会新于2013年9月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予以解除;2、被告全会新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自2014年9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全会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谢素燕与被告全会新系朋友。原告谢素燕分别于2011年7月5日、2011年8月4日向被告全会新名下的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各转账30万元。2013年9月5日,被告全会新向原告谢素燕出具借条一张,言明:“今借到谢素燕现金伍拾万元整(500,000),时间,三年归还本金,按时付利息(每月5号付利息,月息2%)。”之后,被告全会新自2014年9月5日起拖欠应按月支付的利息至今,原告来院提出诉请如前。另查明,苗圃路房屋产权人为被告全会新及案外人赵某,限制状况为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查封,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轮候查封。审理过程中,原告谢素燕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同时,原告表示被告全会新的行为已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即还款义务,故据此要求其承担还款付息的违约责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电汇业务凭证、境内汇款申请书、借条、苗圃路房屋权利限制基本信息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全会新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现借款已实际交付,在借款期间被告全会新于2014年9月5日起未依约支付利息,显属违约。根据该违约行为及被告全会新名下苗圃路房屋被多次司法查封,本院可以确认被告全会新有未按时清偿债务的情况,其行为表明无法按约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清偿债务,构成预期违约,故原告谢素燕请求被告全会新还款付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全会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作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全会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谢素燕借款本金50万元;二、被告全会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素燕以上述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9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全会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鼎锋人民陪审员  王玛娜人民陪审员  陆炳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励希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