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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商初字第0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运青与王洪亮、张士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青,王洪亮,张士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1368号原告张运青。被告王洪亮。被告张士松。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运青与被告王洪亮、张士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运青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洪亮、张士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运青撤回对被告王洪亮、张士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张运青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