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商初字第0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运青与王洪亮、张士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青,王洪亮,张士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1368号原告张运青。被告王洪亮。被告张士松。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运青与被告王洪亮、张士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运青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洪亮、张士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运青撤回对被告王洪亮、张士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张运青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