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侯秀凤与盘锦顺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秀凤,盘锦顺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314号申请执行人:侯秀凤。委托代理人:王秀儒。被执行人盘锦顺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亚志,职务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侯秀凤与被执行人盘锦顺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双民一初字第01042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5)双执字第0031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已将电送给申请执行人三个精品间(分别为西一区10号、西一区12号、南26号)。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诉讼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01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