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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2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毛德品与张雷涛、黄海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德品,张雷涛,黄海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979号原告:毛德品,居民。委托代理人:吴清房,山东九洲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雷涛,成年,居民。被告:黄海涛,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德品与被告张雷涛、黄海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德品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德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德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毛德品负担。审 判 员  马远峰审 判 员  郭纪芳人民陪审员  裴柏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葛新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