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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邵必来与邓其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必来,邓其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049号申请执行人邵必来,男,汉族,1950年6月18日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邓其芹,女,汉族,1969年7月11日生,住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作出(2014)六裕民一初字第017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邓其芹因在交通事故而取得的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支付的赔偿款人民币2722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恩涛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傅绪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