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二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李帅国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二初字第195号原告李帅国。委托代理人张跃铧,系汝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楼CBD大厦四、五楼。负责人陶韬,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德营,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河南领升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管城区南三环河南汽贸园洁具五金市场2排6号。负责人冯向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帅国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第三人河南领升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帅国以该纠纷当事人选择其他方式解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帅国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帅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李帅国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郭洁红审 判 员 蔡金庄人民陪审员 谢群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