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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宏玮与王淑香、袁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玮,王淑香,袁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民初字第1346号原告:张宏玮,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王淑香,女,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袁少辉,男,56岁,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原告张宏玮诉被告王淑香、袁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汤文慧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宏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淑香、袁少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一审现已审理终结。张宏玮诉称:王淑香与袁少辉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张宏玮借给袁少辉10万元,袁少辉承诺2014年年末还款,到期袁少辉未还款。2015年5月18日经双方协商,王淑香与袁少辉同意将其所有的位于梅河口市高丽村商业街6号楼的31.69平方米车库作价10万元用于偿还张宏玮借款,双方签订车库买卖协议书,并将车库原始协议交给张宏玮,并同意办理过户,现因王淑香、袁少辉不履行义务,故起诉要求王淑香、袁少辉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诉讼费用由其二人承担。王淑香未答辩。袁少辉辩称:欠款事实存在,我与王淑香是夫妻关系,我确实欠张宏玮人民币10万元,当时还不上钱,我与王淑香给袁少辉出具了车库买卖协议,把车库顶给张宏玮。我现在正在积极筹措资金还他钱,但需要一段时间。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张宏玮借给袁少辉10万元,袁少辉承诺2014年年末还款,到期袁少辉未还款,2015年5月18日,袁少辉与其妻子王淑香将自有的位于梅河口市高丽村商业街6号楼的31.69平方米车库作价10万元用于偿还张宏玮借款,于当日与张宏玮签订了车库买卖协议,并给张宏玮出具10万元的收据。因袁少辉与王淑香二人未给张宏玮办理过户,现张宏玮起诉要求袁少辉、王淑香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2015年5月18日车库买卖协议,王淑香、袁少辉出具的10万元收据。本院认为,袁少辉欠张宏玮10万元,双方对此无异议,双方间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借款逾期袁少辉、王淑香夫妻与张宏玮以签订车库买卖协议的方式以物抵债,袁少辉、王淑香用其购买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梅河口市高丽村的31.69平方米车库抵债,该协议没有实际履行,现张宏玮起诉要求袁少辉、王淑香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淑香、袁少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宏玮借款人民币10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王淑香、袁少辉负担。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文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所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