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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04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强与被告李炎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强,李炎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04155号原告刘志强,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炎栟,男,199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强与被告李炎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立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