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74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周某,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81年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周某名下位于泰安市XX小区X号X单元XXXX室房产一套(泰房权证字第××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西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牛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