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初字第0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继祥返还原物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初字第01641号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称原告)朱瑞广,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阳县朱集乡朱集村。身份证号4127271982********。被告张继祥(反诉原告)(以下称被告),农民。原告朱瑞广诉被告张继祥返还财产、建筑工程质量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均提出鉴定事项,因鉴定机构无法确定,致使该案无法审理,故驳回原、被告的起诉。可在鉴定机构确定后,原、被告均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朱瑞广的起诉。二、驳回被告张继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反诉费2100元不予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辉审 判 员 潘恒修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彭东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