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于广与钟瑜、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广,钟瑜,胡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字第2619号原告于广,男,生于1986年7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闫晓辉,男,生于1960年5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钟瑜,女,生于1969年12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胡斌,男,生于1969年4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广诉被告钟瑜、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广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张 小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