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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0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纪东江与陆国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东江,陆国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0967号原告纪东江。被告陆国德。本院在审理原告纪东江与被告陆国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东江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纪东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东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东江负担。审 判 长  刘丽鹏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人民陪审员  郗战联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沈 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