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0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纪东江与陆国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东江,陆国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0967号原告纪东江。被告陆国德。本院在审理原告纪东江与被告陆国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东江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纪东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东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东江负担。审 判 长 刘丽鹏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人民陪审员 郗战联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沈 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