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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枣庄红旗窑炉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枣庄红旗窑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54)台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枣庄红旗窑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00元或查封相应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光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亮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