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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2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495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3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同去浙江打工,2009年农历腊月原告因怀孕而回家,孩子生育后,原告再次去浙江和被告一起打工,但被告经常无故找事殴打原告。原告一直忍受着与被告继续生活。2012年原告回到娘家后一直在娘家生活居住。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及其母亲到原告娘家找原告,因原告没有在家,他们便动手殴打原告娘家人,后经报警事态才得以平息。自那以后原告就没有再见到过被告。2014年5月份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做工作而撤诉。但撤诉至今也没见到被告。故再次起诉,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某甲由被告抚养,原告自愿承担孩子的抚养费;3、原告的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4、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原告李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材料,用于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及双方登记结婚的时间;2、富平县人民法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1808号民事裁定书,用于证明因感情破裂,原告曾经起诉过与被告离婚的事实。被告王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合议庭评议,认定如下:原告的证据1,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存档的原、被告结婚登记材料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予以确认;原告的证据2、系本院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根据认定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9年3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同去浙江打工,2009年农历腊月原告因怀孕而回家,次年3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甲。2010年7月份,原告再次去浙江和被告一起打工,期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厮打。2012年原告回到娘家生活居住,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及其母到原告娘家找原告,因原告不在家,双方发生打架,后经原告娘家人报警事态才得以平息。2014年5月份,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后虽撤诉,但撤诉至今,双方仍旧没有联系。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经本院与被告之母缑某某调查核实,可确认2012年农历正月被告与原告发生打架之后,原告至今没有回过被告家的事实及被告现在外打工,被告之母已告知其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的事。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当以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2012年起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家庭及婚姻义务,其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且原告曾于2014年起诉过与被告离婚,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足以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虽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其系在外打工,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非下落不明,加之因孩子已在被告家生活多年,在对孩子生活习惯、性格等方面的了解及从孩子的依赖和留恋心理上,被告比原告更具有优先性,且被告父母也坚决不同意原告抚养孩子,故孩子判由被告抚养较妥宜。原告应参照陕西省农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最新标准依法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原告主张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原告个人财产一节,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核实,本案不予涉及,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三款、第三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王某甲由被告王某某抚养,原告李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承担孩子的抚养费3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勇人民陪审员  连志茂人民陪审员  刘红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惠晓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