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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行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王改芹与西安浐灞管委会、十里铺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改芹,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十里铺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灞行初字第00020号原告王改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永洪,男,广东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浐灞管委会)。法定代表人门轩,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温,男,陕西金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涛,男,汉族,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管委会干部。被告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十里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十里铺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肖卫卫,男,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广红,男,陕西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元博,男,汉族,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城市建设管理科科长,原告王改芹请求确认被告浐灞管委会、十里铺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依法受理,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告十里铺街道办事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4月30日向被告浐灞管委会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改芹及委托代理人唐永洪、被告浐灞管委会法定代表人门轩的委托代理人张温、代涛,被告十里铺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肖卫卫的委托代理人杨广宏、郑元博到庭参加诉讼。因原、被告申请对案件进行协调,本案从2015年6月3日到9月3日中止审理,于2015年9月4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改芹诉称,原告系十里铺街办秦孟街村村民,主要以自有住房出租及商业经营为经济来源,保证了基本的小XX活。2010年12月未经秦孟街村村民知情的情况下,两被告及村委会干部弄虚作假,将原告在内的秦孟街村农业总人口529人全部经灞桥公安分局转为非农业户口。2010年11月20日两被告共同成立秦孟街城中村改造拆迁指挥部,进行拆迁活动。被告浐灞管委会于2011年5月骗取了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作出的市城改发(2011)107号同意秦孟街城中村改造的批复,和房地产开发商虚构资料,虚报夸大安置人口,套取安置房屋面积。两被告组织人力采取了断水断电砌墙堵路砸窗户偷拆门窗等暴力手段,先后强拆了原告的住房及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合计1600㎡,后迫于无奈,原告在强拆后和被告浐灞管委会下设的拆迁指挥部补签了拆迁协议。原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于2012年12月17日获取了西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市国土发(2012)182号土地权属件,认为依据该文件,开发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用途为建设住宅,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但在两被告的大力配合下,开发商公然成立售楼部,对外公开发售为秦孟街村民修建的安置房。自2012年12月18日起,原告多次向省、市区级政府信访、走访,要求妥善处理原告等广大村民的安置房分配问题,但至今无果。综上,原告认为被告虚构人口,骗取上级政府批文,暴力强拆原告的房屋,后又强行少分配安置房给原告,两被告组织人力强拆征收原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断绝原告的经济来源。现请求确认被告浐灞管委会、十里铺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市城改发(2011)107号《关于浐灞生态区秦孟街村城中村改造方案的批复》;2.原告方与陕西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被告浐灞管委会辩称,1.被告并未对原告的房屋作出征收拆除的行为,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原告的房屋位于城中村改造范围,拆迁主体是经过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审批、批准的陕西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陕西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王改芹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对房屋进行了拆除,并按照评估结果对房屋进行了补偿,支付了过渡费、搬家费等费用,被告并非拆迁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没有实施任何拆除行为;2.十里铺街办秦孟街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工作,符合相关程序。为加快推进西安世园会会址周边及外围环境整治提升工作,根据西安市市委常委会世园会筹办工作专题会议的安排,浐灞管委会和灞桥区人民政府于2010年5月31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世园会周边环境整治,同时确定9月初进行秦孟街村整村拆迁。2010年11月8日,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对秦孟街村委会和陕西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报的《西安市灞桥区秦孟街村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进行了批准。2010年11月8日,灞桥区人民政府和浐灞管委会发布了《关于秦孟街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明确了拆迁范围及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2011年5月3日,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对秦孟街村的城中村改造方案进行了批准。故此,秦孟街村的城中村改造及相关拆迁工作于法有据,程序规范,无违法情况;3.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2010年12月11日王改芹已经与陕西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至王改芹起诉的2015年4月22日已经历时四年多,在拆迁协议签订后王改芹就应当知道拆迁事宜,若要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二年内提起。故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予以驳回。综上,原告要求确认拆除其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被告浐灞管委会提交的证据有:1、2010年1月13日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作出的市城改发(2010)6号《关于将灞桥区秦孟街村纳入西安市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通知》;2.西安市人民政府市政告字(2010)15号《关于对西安世界园艺博览会项目外围环境进行整治提升的通告》;3.灞桥区人民政府、浐灞管委会发布的西浐灞告字(2010)2号《关于秦孟街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4.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市浐灞城改发(2010)4号《关于<西安市灞桥区秦孟街村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5.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市城改发(2011)107号《关于浐灞生态区秦孟街村城中村改造方案的批复》;5.2010年11月28日《西安晚报》,证明将西浐灞告字(2010)2号、市城改发(2010)6号、市政告字(2010)15号、秦孟街村改造政策答疑进行了公告;6.2010年12月11日原告丈夫吕眼生与陕西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010年12月12日吕眼生领取村民拆迁安置费用总计530826元的明细表。被告十里铺街道办辩称,1.十里铺街办秦孟街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工作,符合相关程序,应予支持。为加快推进西安世园会会址周边及外围环境整治提升工作,根据西安市市委常委会世园会筹办工作专题会议的安排,西安浐灞生态区管委会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于2010年5月31日召开专题会议,烟酒部署世园会周边环境整治,同时确定9月初进行秦孟街村整村拆迁。2010年11月8日,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市浐灞城改发(2010)4号)对秦孟街村委会和陕西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报的《西安市灞桥区秦孟街村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进行了批准。2010年11月8日灞桥区人民政府和浐灞管委会发布了《关于秦孟街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明确了拆迁范围及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2011年5月3日,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对秦孟街村的城中村改造方案进行了批准。故秦孟街村的城中村改造及相关拆迁工作于法有据、程序规范,应给予支持;2.十里铺街道办未实施对原告的房屋进行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秦孟街村拆迁主体是经过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审批、批准的陕西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里铺街道办的职责是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监督秦孟街城中村改造主体做好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秦孟街村的城中村改造工作是陕西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动迁公司全程参与动迁、拆迁工作,动迁公司初步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十里铺街办监督陕西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孟街村委会以及被拆迁人达成书面的拆迁按照补偿协议书,在被拆迁人领取拆迁补偿款,腾空被拆迁房屋户由动迁公司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拆迁,十里铺街办不是拆迁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未从事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综上,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十里铺街道办提交的证据有:1.2010年6月9日浐灞管委会办公室、灞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2.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市浐灞城改发(2010)4号《关于<西安市灞桥区秦孟街村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3.灞桥区人民政府、浐灞管委会发布的西浐灞告字(2010)2号《关于秦孟街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4.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市城改发(2011)107号《关于浐灞生态区秦孟街村城中村改造方案的批复》;5.2010年12月11日原告丈夫吕眼生与陕西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010年12月12日吕眼生领取村民拆迁安置费用总计530826元的明细表。原告及二被告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改芹原系十里铺街道办秦孟街村村民。2010年1月秦孟街村被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纳入改造计划。2010年11月8日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对秦孟街村委会和陕西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报的《西安市灞桥区秦孟街村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进行了批准,陕西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秦孟街村拆迁主体。2010年12月11日王改芹的丈夫吕眼生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陕西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秦孟街村委会是丙方,十里铺街道办是丁方,协议约定原告方领取拆迁补偿安置款项后原告房屋及宅基地上的各种附属物归陕西科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该协议由甲、乙、丙、丁各执一份,经甲、乙、丙方签字盖章并经丁方鉴证生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各方均签字盖章。吕眼生于2010年12月12日从陕西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取拆迁安置费用530826元。后原告房屋被拆除。原告认为依据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市城改发(2011)107号《关于浐灞生态区秦孟街村城中村改造方案的批复》,应安置村民面积为14.07万平方米,但实际未将14.07万平方米用于村民安置,开发商将用于村民安置的面积用于商品房出售,故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两被告拆除其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本院认为,原告原系秦孟街村人,秦孟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是经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的项目,陕西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拆迁主体。《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实施城中村改造,应当按照旧村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旧村拆除应当在所在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监督下实施”。第三十五条规定:“实施房屋拆迁,城中村改造主体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原告与拆迁主体陕西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领取村民拆迁安置费后,原告的房屋作为拆迁房屋被拆除,现原告认为被告十里铺街道办事处、浐灞管委会拆除其房屋,原告的观点没有事实依据支持,故其请求确认被告十里铺街道办事处、浐灞管委会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亦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改芹请求确认被告浐灞管委会、十里铺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爱芳审 判 员  王德宁人民陪审员  杨 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冯薛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