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一初字第3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吴继新诉被告乌鲁木齐县富鑫永联建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继新,乌鲁木齐县富鑫永联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一初字第372-2号原告:吴继新。委托代理人:杨永奇,新疆成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县富鑫永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县托里乡乌拉泊村。法定代表人:郭建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继新诉被告乌鲁木齐县富鑫永联建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继新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乌鲁木齐县富鑫永联建材有限公司价值19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财产、到期债权,并提供吴继新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173号6栋5层2单元501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乌房权证水磨沟区字第20103720**号。担保人吴继海、曹峰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财产,其中吴继海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173号6栋5层2单元502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乌房权证水磨沟区字第20103717**号;曹峰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173号6栋3层2单元302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乌房权证水磨沟区字第20103717**号,以上三套房屋为担保财产。经审查,原告吴继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吴继海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173号6栋5层2单元502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乌房权证水磨沟区字第20103717**号;查封、扣押吴继新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173号6栋5层2单元501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乌房权证水磨沟区字第20103720**号;查封、扣押曹峰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173号6栋3层2单元302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乌房权证水磨沟区字第20103717**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丽军审 判 员 徐 毅人民陪审员 潘永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迪苗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