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缙执民字第9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缙云县天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冠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缙云县天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冠,金潘依,浙江天睿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省永康市优福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949-2号申请执行人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源进。被执行人缙云县天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冠。被执行人李冠。被执行人金潘依。被执行人浙江天睿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潘林。被执行人浙江省永康市优福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伟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缙云县天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冠、金潘依、浙江天睿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省永康市优福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尚有5532262.15元及逾期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94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丁汝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黄云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