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吕晶与德司达无锡染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晶,德司达无锡染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974号原告吕晶。被告德司达无锡染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丽娟,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瑞瑞,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晶与被告德司达无锡染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司达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晶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吕晶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此款已由吕晶预交),由吕晶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露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许世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