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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金正泰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洪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金正泰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赵洪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357号原告:吉林金正泰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原吉林省正泰肥料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合隆经济开发区孙菜园子村,组织机构代码77656XXXX。法定代表人:王旭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裴洪伟,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洪雷,男,1979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鳞字乡称字村。原告吉林金正泰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洪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桂荣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金正泰农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4元,退回原告74元。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侯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