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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张露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062号罪犯张露,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6日作出(2003)渝一中刑初字第3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露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附带民事赔偿由被告人张露的法定代理人张兴福赔偿1850元(已支付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7年8月2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高法刑执字第56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34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1年11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1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11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3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2年3月2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称,罪犯张露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露,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