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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朱向东与陈齐一、陶健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向东,陈齐一,陶健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1012号原告朱向东。委托代理人朱玉成,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齐一。被告陶健美。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评,系陈齐一父亲。本院审理原告朱向东与被告陈齐一、陶健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向东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向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晔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朱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