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忠法民初字第02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付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2004号原告付某,女,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某,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 判 长  周琳玲人民陪审员  何 理人民陪审员  田秀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