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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杜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黄某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2013号原告:杜某,女,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黄某九,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黄某九离婚纠纷一案中,杜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黄某九的起诉。本院认为,杜某撤回对黄某九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侯小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魏少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