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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林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685号原告曾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高荣顺,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海生,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香港居民。被告黄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刘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刘某某、黄某某价值人民币200万元的财产。深圳市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愿意在人民币200万元范围内为原告的本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曾桂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刘某某、黄某某价值人民币2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黄少娟代理审判员  吴 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肖 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