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孙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321号原告孙某。被告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李俊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高铎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