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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孙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321号原告孙某。被告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李俊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高铎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