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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邓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刑初字第16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无业;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5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邵县检公诉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1年擅自在邵阳县九公桥镇桥东居委会租用一民房开设“邓医生诊所”行医。被告人邓某分别于2012年4月6日、2014年5月13日两次因非法行医被邵阳县卫生局责令停止执业,并处罚款五百元。两次行政处罚后,被告人邓某仍旧非法行医。2015年1月5日17时左右,王忠心在被告人邓某开设的诊所内于输液中发生急性心功能不全导致冠心病猝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邓某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亲属经济损失164000元,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蒋某甲、张某、蒋某乙、隆某甲、伍某、隆某乙,抓获记录,提取笔录,证明,照片复印件,处方记录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通话详单,鉴定意见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10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志刚审 判 员  罗 锟人民陪审员  许百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