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2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水强与朱士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水强,朱士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2592号原告李水强。委托代理人李燕峰、金铿枫,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士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水强诉被告朱士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水强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欢庆人民陪审员 李东林人民陪审员 吴开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章筱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