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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2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水强与朱士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水强,朱士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2592号原告李水强。委托代理人李燕峰、金铿枫,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士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水强诉被告朱士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水强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欢庆人民陪审员  李东林人民陪审员  吴开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章筱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