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凌雁与广西梧州市兴腾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雁,广西梧州市兴腾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155号原告凌雁。被告广西梧州市兴腾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法定代表人黎俊良。原告凌雁与被告广西梧州市兴腾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梁燕琼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国飞、人民陪审员刘萍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梧州市兴腾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凌雁诉称,被告因建设嘉多利市场需要,于2014年5月28日向原告购买IC卡消费系统设备以及施工安装共165000元,同时签订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款在签订合同起4个月内付清。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已付货款99000元,剩余货款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66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交的如下证据:1.消费系统工程合同;2.消费机系统工程验收单,以上证据均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IC卡消费设备以及施工安装共165000元。被告广西梧州市兴腾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黎俊良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原告凌雁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消费系统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IC消费系统以及施工安装工程总值为165000元。合同签订之日付总工程款30%,即49500元作为工程订金,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付总工程款30%即49500元,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二个月内付总工程款20%即33000元,剩余20%尾款33000元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四个月内付清。之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已付货款99000元,审理中,经核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3830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63830元及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消费系统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逾期支付货款63830元,属于违约行为,原告资金不能及时收回的利息损失客观存在,被告应当承担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延迟付款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西梧州市兴腾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凌雁货款63830元及从2015年1月1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广西梧州市兴腾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燕琼代理审判员 陈国飞人民陪审员 刘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钟柳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