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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章燕、徐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燕,徐建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78-1号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法定代表人:颜世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勇,该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部员工。被告:章燕,女,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芜湖市南陵县。被告:徐建平,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燕、徐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章燕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执行逮捕,本案无法进行审理,需中止诉讼,待该刑事案件审结后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万晓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叶明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