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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佛法迳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马某与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朱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佛法迳民初字第130号原告:马某,女,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身份证号码:×××5127。被告:朱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0630。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朱纪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胡艺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