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刑终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终字第00118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无职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00235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朱某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某撤回上诉。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002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红卫审判员 李 龙审判员 徐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何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