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阿克苏华润置地有限公司拜城分公司、新疆阿克苏华润置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新疆阿克苏华润置地有限公司拜城分公司,新疆阿克苏华润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767号原告: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苏州东街568号金邦(公寓)大厦1栋807室。法定代表人:张鸿飞,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新安,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新疆阿克苏华润置地有限公司拜城分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建设路6号01-14-0013(水利局家属院)负责人:章桂林。被告:新疆阿克苏华润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教育路路桥小区7栋3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李砚,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阿克苏华润置地有限公司拜城分公司、新疆阿克苏华润置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4元(原告已预交元),减半收取667元,退还原告667元。审判员 :陈玉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姜 富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