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立国与吉林省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立国,吉林省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956号原告金立国,男,1978年3月2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吉林省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重庆路618号。法定代表人张风瑛,经理。原告金立国与被告吉林省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明代理审判员 李光大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