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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印执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向堂申请执行许永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向堂,许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印执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刘向堂,男。被执行人许永红,男。刘向堂申请执行许永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铜印民初字第004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向堂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31日依法立案,同日向许永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向刘向堂支付案件款89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235元,双方现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4)铜印民初字第004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志鹏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鲍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