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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世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顾小玲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世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顾小玲,顾兴龙,重庆渝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保字第00369号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世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39号庆泰大厦26层,组织机构代码69122736-9。法定代表人赖瑾,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世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佳川,女,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世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合川市。被申请人顾小玲,女,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渝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顾兴龙,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重庆渝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6号26栋4-2#,组织机构代码73981268-0。法定代表人顾小玲,重庆渝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世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顾小玲、顾兴龙、重庆渝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重庆新世纪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顾小玲、顾兴龙、重庆渝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娄钰